[]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6]4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4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5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协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试点期间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年审制度,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调研。要深入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并及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111号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范围
  (一)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
  (二)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认定条件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五、试点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试点地区的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及时与民政等部门沟通情况。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享受税收优惠人 金市地税政[200 2000/1/1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赣民字[2001]23 2001/7/1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 豫民福字[2002] 2003/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鄂国税发[2006] 2006/7/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2005年度 川国税函[2006] 2006/6/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 陕国税函[2007] 2007/4/3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 内地税发[2006] 2006/8/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执行《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 穗地税函[2007] 2007/6/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度福利企业享受税收 沪国税货[2015] 2015/7/2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国税流[2000] 20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