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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税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2]15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2
实施时间: 2002-8-1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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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的情况请于2002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今年2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为充 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国企改革,省局特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的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优化,把国有企业转变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效益的内在机制,是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工业经济增长乏力 ,国有企业亏损面、亏损额居高不下,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既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进一步 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根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退保进,以放促活, 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加快国有企业的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优化,全面有序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存在重点难点问题,使国有企业在应当退出的行 业中基本退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亏损面和亏损额大幅度下降,使国有企业在我省的经济发展中作出应有贡献。根据这一目标,《意见》从积极推进国有企 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省委 、省政府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税收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税和 广大国税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国企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上来,扎扎实实贯彻好《意见》精神,为实现我 省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作出国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 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国家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技术进步,对深化国有 企业改革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农业产品的增值税扣除率从2002年1月1日起由10%提高到13%的政策。
  (二)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增值税的若干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即生产销售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 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20 02年先征后返50%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2.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以前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即征即退增值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等。
  3.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 社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及免税的政策;民政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 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
  (三)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支持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为精减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企 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四)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 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 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 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 %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 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 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实际发生的 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 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JP〗
  (六)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有企业按省委云发[2002]3号文件要求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为全体员工按规定向 地税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等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国有企业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 发[1998]165号文件规定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为:
  (1)新办以食品加工为重点的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 源开发及旅游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2)新办食糖、机械、光学仪器、仪表、电子、钢铁钢材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二年。
  (3)新办其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八)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务院于1999年7月2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13号),文件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 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为鼓励外商投资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建设,国家规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从事经国务院批 准,属于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家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 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国内采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一是对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 25%以上。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在19 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二是凡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三是自 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九)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出口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 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达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quot;免、抵、退"税的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对下岗职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凭下岗证和居民身份证实行全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国企下岗职工创造 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为政府分忧。
  (十一)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一户企业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逐级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批复后的2日内送达企业执行。
  三、强化大局意识,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国有企业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税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为改革提供优质高 效的服务。要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正确处理好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做到收入服从政策,既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把该收的税 都收上来,为我省国企改革提供财力保障,又要把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绝不允许因为收入任务有压力而在政策上打折扣。要强化税收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把税收政策法 规送达企业,服务企业决策。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省局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税务行政性收费的有关规定,除发票工本费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其他行 政性费用,发票工本费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中央金库。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服务、文明办税八公开、办税服务承诺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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