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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07]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3-13
实施时间: 2007-3-1
失效时间: 2009-2-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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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规范因公出国机票购销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因公出国机票的购票点实行了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票定点采购
  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出国人员(不包括由中央单位组团,地方单位参加的因公出国人员)及由我国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所购机票实行定点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项目2007年2月9日中标公告,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销售商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经典假期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天津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六家及其所属购票点(以下简称机票定点销售商)。
  在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应优先购买我国航空公司的国际机票。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需购买外航机票的,也应由规定的机票定点销售商代为办理。机票定点销售商不能办理的,持机票定点销售商开据的“可购外航机票书面证明”到其他国际机票销售点购票,但不享受本规定名列的优惠机票。
  各购票单位因公出国机票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不允许个人私自购票。购票单位可以通过专用电话或传真订票,也可以直接到机票定点销售商处购票(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实行优惠票价
  各机票定点销售商将提供比航空公司制定的当期市场销售价格更优惠的因公出国人员票价(见附件2)。
  对中外航空联运或仅由外航承运的航线,各机票定点销售商要主动与有关航空公司商谈,取得其承运段的优惠票价,以节约购票单位机票开支。
  各机票定点销售商为方便各单位订票、购票,实行送票制度,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免费送票服务。各购票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临时改变航班及航线的,各机票定点销售商将尽力提供方便,可以免交手续费,若属外航,则按其规定办理;需要退票的,由购票单位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到原售票地点办理,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减收或免收退票费,离站后按民航规定办理。
  三、严格审批、核销制度
  购票单位的票款均以人民币公务卡或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出国人员在办理出国用汇限额审批手续时,要提供机票定点销售商开据的盖有公章的“机票订单”或“可购外航机票的证明”。出国人员回国后,在办理出国用汇核销手续时要提供机票定点销售商按优惠后的实收价格开据的盖有公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含购买外航机票的有关单据)作为核销凭证。对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外航机票的,经办人员应在发票上注明机票回扣及上缴情况,附机票定点销售商出据的可购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方可核销。
  四、加强监督检查
  天津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机票定点销售商的售票情况、票价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各用汇单位在购买机票时,如发现机票定点销售商不按照因公出国机票销售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可向市财政局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审批部门和其设在天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服务窗口举报(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审批部电话:23303741-7转2220,天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服务窗口电话:24539603)。将督促机票定点销售商及时进行整改,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按照因公出国机票销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满后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1.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特约供应商通讯录(略)
   2.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票价优惠比例(略)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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