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07]32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6-15
实施时间: 2007-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2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重庆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收取规划和测绘档案相关费用的函》(渝规函[2007]53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4号)一年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为利用规划档案(即咨询或利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占地面积、利用规划编制成果、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监察管理、城乡规划综合档案)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
  收费主体为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四、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接本通知后,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并按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6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14]10 2014/12/29
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综[2003]8号 2003/2/19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 榕价费[2015]7号 2015/1/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 渝府发[2002]64 0001/1/1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 2015/11/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 2015/3/1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冀财综[2015]1号 2015/1/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发[2003]5号 2003/1/15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 赣财综[2014]41 201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