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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7]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19
实施时间: 2007-10-1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2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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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契税 征收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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