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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07]1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9-7
实施时间: 2007-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6375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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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一年来,社会各界整体反映良好,但随着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需要进一步规范。省局根据一年多来的试行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附: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委托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费,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除不得收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费用。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费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向委托人预收。鉴定事项完结后,凭国家规定使用的票据按实收取。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申请人自愿选择,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为司法鉴定申请人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并代收、代付鉴定费。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第九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提出异议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
  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委托人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对预收的鉴定费按办理鉴定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份退还委托人。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社会信誉度高、鉴定质量优良、模范遵守价格政策的司法鉴定机构,经本单位申请并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上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服务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 证业务收费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并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2、违规压价或采取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自立名目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的;
  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检审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2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司法鉴定收费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未包含医疗机构特殊项目的检查(测)费用。
  2、病理组织切片检验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3、高度腐败、传染病尸体可按收费上限上浮25%计收。
  尸体解剖(含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方式、时间) 元/具 1500—2000
  开棺验尸(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像) 元/具 2300—2800
  致伤(死)物鉴定 元/件 300—6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元/件 600—1200
  死后个体识别 元/具 600—1000
  尸体外表检验 元/具 300—6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200—5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 元/例 500—7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 元/件 300—500
  劳动能力评定 元/例 200—300
  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 元/例 300—600
  性功能鉴定 元/例 400—700
  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 元/例 500—800
  护理依赖鉴定 元/例 200-400
  三、法医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 元/项 400—700
  定量毒物分析 元/项 500—800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 元/例 800—1500
  亲子鉴定(DNA) 元/例 2000-2500
  性别鉴定 元/例 500—800
  种族和种属认定 元/例 1200—1600
  年龄鉴定 元/例 一般方法200—400
  DNA方法400—700
  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400—600
  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 元/例 1200—16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800—1000
  精神疾病鉴定 元/例 500—800
  六、文书司法鉴定 元/项 1000-1500
  七、痕迹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 元/例 1500—2000
  其他痕迹鉴定 元/例 800—1500
  八、微量物证鉴定 元/例 500—1000
  九、计算机司法鉴定
  实验室电子数据获取—证据固化及获取(对于信息内容的鉴定) 10G数据 600 不足10G按10G计
  实验室电子数据获取—证据固化及获取(对于系统操作行为的鉴定) 1G数据 600 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元/件 2000—3000 不含质检费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房屋面积司法鉴定 元/件 100 150m2以内。150 m2以上每增加100m2加25元,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危险房屋司法鉴定 元/件 100 同上
  房屋权属司法鉴定 元/件 400
  房屋装修司法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十一、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录音(像)制品鉴定 元/件 500-1000
  磁盘、光盘鉴定 元/件 500—800
  图片鉴定 元/件 400—700
  十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元/件 800—1800 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侵权鉴定收费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双方协商,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十三、工程测绘鉴定 元/例 800—1500
  十四、文物检验鉴定 元/项 800—1500
  十五、环境检测鉴定 元/件 500-1000
  十六、农业司法鉴定 元/件 400—1200
  十七、林业司法鉴定 元/件 400—1200
  十八、昆虫种属鉴定 元/项 400—1200
  十九、产商品质量、计量司法鉴定 元/批次 500—2000 不含检测费
  二十、机电产品(设备)鉴定 元/件 1000—3000
  二十一、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 元/件 3000—6000
  二十二、涉保司法鉴定(寿保、财保)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二十三、涉税司法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二十四、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二十五、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涉及股权、债券评估鉴定
  可双方协商收费
  二十六、特种设备司法鉴定 设备价 1.5—3%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
  二十七、电力司法鉴定
  供用电司法鉴定 元/件 2000—4000
  电能不明损失鉴定 元/次 1000-2000 不含检测费
  二十八、矿山及地质损害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包装容
  器质量及事故鉴定 元/批次 500—2000
  三十、爆破技术鉴定 元/件 3000—5000 不含试验费
  三十一、司法鉴定人出庭费 元/人次 正高300元
  副高200元
  一般100元
  附注:
  1、计费单位“件”: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案件;
  2、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3、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建筑工程材料及构配件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公路工程鉴定等;
  4、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机质量、种子质量、化肥、土壤、农产品质量、农药质量及损害等司法鉴定;
  5、林业司法鉴定包括:植物、种苗、林木产品等司法鉴定;
  6、特种设备司法鉴定包括: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锅炉设施质量及事故司法鉴定,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司法鉴定;
  7、供用电司法鉴定包括:供用电事故、电磁场和电气噪音、电气谐波、电力工程及设施司法鉴定;
  8、按鉴定标的计费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为:
  鉴定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 2%
  1—10万元(含10万元) 1.5%
  10—100万元(含100万元) 0.8%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5%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03%
  1亿元以上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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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法规库管理员(游客)   2007年10月30日 +25金币
经查明,已经添加文号。且此文可以参见湖南省司法鉴定网(http://www.hnfz.net/sfjd/),法规的word版本即来自该网站。
bjlyp0347   2007年10月30日 +25金币
该文无文号,且与以前颁布的相差太大,可信度不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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