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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卫规财[2005]1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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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对地方补助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8号)以及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卫生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附件:《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抄  送:卫生部、财政部
附件:
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省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各地公共卫生、预防保健、重大疾病控制、房屋维修及设备装备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和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项目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预算安排。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需求调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疫情报告、疾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疫情报告、地方申请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
  第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要求、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实施方案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参照省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及时将省专项资金分配到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区),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制订的项目实施方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使用时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药品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设立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与省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省卫生厅、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捐资赞助、对外投资等开支。
  第十一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用途执行的,省卫生厅、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的,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可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在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等方面进行追踪问效。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告。
  第十四条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省补助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等问题,省卫生厅、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市卫生、财政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各市卫生、财政部门要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省卫生厅、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其中,血吸虫病防治等项目按照《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苏财社[2004]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卫生、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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