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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卫规财[2004]6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4-7-2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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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加强行业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减轻病员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财社[2002]4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的精神,现将《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精神,现就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简称药占比)、进一步完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超比例的药品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2004年全省三级医院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为:三级综合医院48%,儿童医院为56%;三级中医院为54%(省中医院为58%);肿瘤医院为58%;精神病医院为49%;传染病医院为59%;口腔、妇产医院不得高于2003年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2003年度低于此控制指标的,今年要继续有所下降。
  二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指标控制和管理措施,由各市卫生局确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药占比的计算口径为:
  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药品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100%
  三、各市卫生局应认真审核所属三级医疗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并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本市各三级医院(含中医院)的药占比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格式见附件),三级中医院的数据同时报送省中医药局综合业务处。
  厅直医疗单位在会计月报(电子版)的“四、有关基本数字”中增加“30、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当月数)”一栏。
  四、年终,省卫生厅将通报全省三级医院药占比指标控制情况。凡药占比超出规定上限指标的医院,须将超出部分的药品收入在次年元月底以前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缴存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专户;或将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中收支结余上缴的返还款转为超收上缴,不足部份由相应的超标医院补齐。
  超收上缴的计算公式为:
  超收上缴数=(实际药占比-上限控制比例)×(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五、卫生行政部门对超收上缴的款项,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两级管理,用于对药品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用于弥补医疗收支亏损和事业发展)。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各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医药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及时、准确核算药品收支。医院年度医疗、药品收支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定。
  各三级医院要如实上报有关数据,不得弄虚作假。省厅将组织抽查,如经查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及时上缴超收的药品收入,逾期不缴的,卫生、财政部门将通报批评直至抵扣财政拨款。
  七、实施意见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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