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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0
实施时间: 2005-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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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请示》(通国税所字〔200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采用备抵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计提坏帐、呆帐准备金的方法核算坏帐、呆帐损失,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属税务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仍须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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