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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宣讲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4]5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8
实施时间: 2004-5-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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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省局决定6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宣讲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活动(主要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为便于各地开展好这项活动,省局将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摘编一并印发,供各地在编写宣讲材料时参考。为确保实效,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次活动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企业所得税是优惠政策比较集中的税种,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新形势下,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宣讲活动,既是地税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效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为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客观要求。对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力争通过宣讲活动,使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了解和掌握,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谋求企业发展。
  二、这次宣讲活动原则上以县(市、区)局为主,企业数量不是很多的地区,也可以由市州局统一组织。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宣讲内容的完整性、具体性和准确性,各市州局要统一组织宣讲人员在省局印发的宣讲提纲的基础上,依据政策文件加以细化,形成系统完整的宣讲材料,保证宣讲质量和效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这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讲活动,对近年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企业该享受的尚未落实的优惠政策,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按规定尽快给予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
  四、各市州局在这次宣讲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7月10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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