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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钢改制中主辅分离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6]13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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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钢集团)《关于通钢改制中"主辅分离企业"予以认定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四条及该条中规定的四个条件,无论该辅业企业在分离改制前自行独立核算还是与通钢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统一核算,该辅业企业改制后均可享受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你局要认真按照上述答复做好通钢集团所属辅业改制企业享受"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优惠政策的具体核实确认工作,对分离改制手续齐全并完全符合财税〔2002〕208号第四条规定的辅业改制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允许其享受"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鉴于通钢集团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予以认定的请示是在2005年末前上报的,因地税机关逐级请示程序而未及时批复,对经审核批准完全符合财税〔2002〕208号第四条规定的辅业改制企业,可从2005年度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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