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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6]14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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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将于2007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运行,为贯彻落实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我省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领购、开具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使用新版货运开票软件配合税控盘/传输盘开具发票和报送税控数据。各地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缴销旧版货运发票。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在JTAIS v2.0中操作,税控数据接收、购票信息写盘及反写监控管理数据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完成。
  二、代开票单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为了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结合货运税控系统代开票软件设计特点,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先按规定征收税款并规范使用税收票证。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并征收税款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文件精神,使用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委托代开机构代开版)向纳税人开具新版《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规定的期限,通过传输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完税凭证信息。新版《税收通用完税证》应指定专人管理,代开货运发票时专门使用。
  代开票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发票时,使用JTAIS v2.0打印开具《税收通用完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为保证货运发票代开软件与JTAIS v2.0税收票证号码信息对应,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窗口人员,可通过常用信息管理菜单--税票号码信息,将《税收通用完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号码录入系统,代开发票征税窗口人员将对应号码的《税收通用完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单独管理,代开货运发票时专门使用。
  三、发票票面规范管理
  (一)印章。按照现行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自开票纳税人除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要加盖开票人专章(式样见附件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各地应规范印章管理,积极组织刻制、更换标准印章。
  (二)税务机关代码。按照国家颁布的《税务信息与分类代码集》要求,设置9位。第1位为国地税标志(0-总局,1-国税,2-地税),第2-7位通过6位行政区划代码代指相应区划的税务行政机关(前2位标志省级,中间2位标志地市级,后2位标志县区级),第8-9位为扩展位;结合我省实际及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软件设计特点,省局、各市州局、县(市、区)地税局在现有7位代码基础上,增补8-9位为00。如: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原代码为2220100,现应调整为222010000;长春市地税局朝阳分局原代码为2220104,现应调整为222010400。
  四、旧版交通货运税控软件的后续使用管理
  在2007年1月份征期,税务机关使用旧版交通货运税控管理系统(税务局端)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中介机构2006年12月份的发票使用信息进行接收、处理,按稽核比对流程要求逐级汇总、上传发票存根联信息;对于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传输发票信息使用的U盘,不进行清零解锁;在2007年1月份,各地要将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货运税控数据做好备份。
  五、票表比对、稽核比对管理
  自2007年2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正式启动,各地应按照《吉林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管理操作规程》(试运行稿)的要求,设置申报征收岗位、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复核岗位、发票信息传递岗位和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明确职责,抓好培训,熟悉业务流程,具体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实施。
  六、推行期间的技术业务支持
  (一)对税务机关内部技术支持。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1、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网上支持,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
  2、省局、昊园公司技术支持热线0431-85225160、0431-88405959。
  3、对于系统推广过程中暂时没有解决的问题,各地要形成《软件问题报告单》(附件3),以FTP方式上传省局服务器(发票管理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问题报告),由省局统一向总局反馈、报告。
  (二)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技术支持。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1、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技术支持热线010-62466669。
  2、昊园公司技术支持热线0431-88405158、88405168、88405388 。
  (三)业务支持。省局业务支持热线0431-85225105。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由各市州局汇总后统一向省局提出。
  

修正:

上述法规 因如下原因 第一条中“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在JTAIS v2.0中操作”失效;第二条中第三款失效;第三条第(一)项中“自开票纳税人除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要加盖开票人专章”失效;附件1《开票人专章》(式样)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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