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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7]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9
实施时间: 200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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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号11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后的区域集中出单保费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在按月份归集"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同时,要以电子方式储存"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以保证税务管理需要。
  二、省局直属税务局要按季度归集整理集中出单保费发票使用情况,并在每个季度终了30日内向省局发票管理处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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