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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邮政局关于加强邮政行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2]16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5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8-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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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邮政行业的税收征管,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邮政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邮政行业使用的涉税票据统一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各级邮政部门在办理邮政业务、代办业务和服务业务并取得收入时,一律使用吉林省邮政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使用的邮政业收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
  二、专用发票式样由省邮政管理局设计,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确定,统一实行三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采用全省统一的防伪技术,印制用纸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38克水纹防伪纸,印制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邮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专用发票使用计划:各市州地税局发票管理所要做好本地区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局,以保证专用发票的供应。
  五、各级邮政部门应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到地税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这方面工作。对没有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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