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3]8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随着建筑安装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突出问题是,一些建安企业帐册凭证不全、会计记录失真、核算不完整、决算滞后、企业间业务往来关系不规范等现象较为普遍,使得税务机关监管税源、依法征税的难度加大。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县(市、区)地税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合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纳税人设有财务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置帐薄,依照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法、有效的适当凭证进行记帐,能够完整的核算反映收入或所得及成本费用,且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县(市、区)地税局对其企业所得税,应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
  对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地税局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县(市、区)地税局对应当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形确定实行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办法:
  1.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不完整,只能较为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难以查帐核实的。
  2.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仅能较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不能准确、完整核算,难以查帐核实的。
  3.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够比较准确反映当期或者以前纳税期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但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可以通过查帐核实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办法: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未设置帐薄的;
  2.擅自销毁帐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确认无法查实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建安企业未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核发的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挂靠企业"),挂靠到具有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经营业务活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接受企业和挂靠企业在建施工项目统一核算的,其财务核算状况和税法遵从程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接受企业和挂靠企业在建施工项目按承建业务划分,分别单独核算的,如双方相互间承建业务划分清楚,业务往来结算关系合理、公允或虽不合理,但帐载情况真实完整,能够进行纳税调整,各自财务会计核算及税法遵从程度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要求的,对各方均可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三)挂靠企业没有完整的核算体系,并与接受企业承建的工程业务往来结算关系不清,造成挂靠企业收入及费用都难以确认并调整的,应对挂靠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如果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成果完整真实,不影响应税所得额确认的,可对其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否则应采取相应的核定征收方式。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挂靠企业,在季(月)末预征时,如果因当期财务会计核算结果没有出来,以致影响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对来我省施工且不符合回原地纳税规定应在我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埠建安企业,应视其财务会计核算及依法纳税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挂靠企业的征税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五、对纳税人实际盈利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以及承建清包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取得的建筑施工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盈利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但高于本通知第六条规定附征税率标准的,应按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核定。
  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一本年以前各期预征税额
  六、经当地税务部门调查确属盈利水平较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最低比例征收,纳税人也确实难以承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可以采取"其它合理办法》的规定,对其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附征税率标准执行:
  (一)土建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1.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建安企业同时兼有二个或三个工程项目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含20%)的,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本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以上的,按该单项工程项目收入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拥有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业务的企业,在财务处理上未将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收入分开记帐核算的,在确定企业适用的附征税率时应根据企业的工程预算,如后两项工程中有一项预算金额占全部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0%以上的,对企业的全部工程收入应按2%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附征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收入总额×附征税率 ](此条停止执行,吉地税函[2007]40号第16条)
  七、对经税务部门审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执行期间不得改变征收办法。对已经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符合实行查帐衙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从下一年度起,改按查帐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建安企业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期(月份、季度、年度)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并按照配比和相关性原则结转相应的成本费用。
  九、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照顾。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对当年企业因发生改组改制等情形需要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在办结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
  十一、为了促进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尽快建立健全财务帐薄,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适当从高、税负合理的原则,从实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核定征收执行期间,如有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的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出调整纳税定额或定率的申请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据实重新予以核定。
  十二、各市州地税局应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不得仅从简便管理出发,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依照税法及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核定征收办法;要加强核定征收工作的检查考核,发现有悖于税法及本通知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定额、定率切合实际,公平合理;每年核定征收情况应于5月31日前向省局作出书面专题报告。
  十三、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核定征收程序、方法等问题,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九条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 鲁地税二字[199 1996/12/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 津地税征[2003] 2004/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 津地税征[2004] 2004/1/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 沪地税个[2008] 2008/6/2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 甬地税二[1995] 1995/6/2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山东省青岛市 青地税发[2005] 2005/4/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设备扣除问题的 厦地税函[2008] 2008/5/14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9/3/1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 沪地税个[2009] 2009/7/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 沪地税个[2013] 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