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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3]9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7
实施时间: 2003-9-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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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地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更好地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及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贯彻落实到位,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1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不变。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有: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期限、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
  二、关于2002年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2002年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无论企业名称等如何变化,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关于吸引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文件规定,内资企业吸引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低于企业注册资金25%的视为内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四、关于合并、兼并、分立企业界定问题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承继。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五、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密切协作,依照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止发生纳税人逃避纳税或套取税收优惠等现象,切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
  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互通信息,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加强涉税事项的服务。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等日常管理事项时,如发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由对方税务机关征管的,要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将受理的有关纳税人的信息情况及时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在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变动情况时,如发现应由本方征管的企业在对方管理的,对方税务机关应按政策规定积极予以配合划转。
  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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