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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6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3
实施时间: 2005-6-2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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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支持、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制前欠税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前欠税,在国家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豁免欠税的具体政策出台前,区别情况采取三种办法:
  (一)实行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改制企业发生的欠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法定清算报告等文件并填写"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准予核销。
  (二)实行整体改制、原企业不能实行破产或注销的,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制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税,按"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核算和管理。
  (三)其他改制企业的欠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欠缴数额较大、障碍改制顺利进行的,由市州地税局汇总,报省地税局研究解决。
  二、改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处置有效资产的税收政策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用于筹集改制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凭改制企业处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合同文本、收讫资金证明、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先代为开具发票,应征税款履行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形成的欠税按改制前欠税办法处理。
  改制企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打折还贷"税收政策
  改制企业通过"打折还贷"方式化解金融债务,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可先用于处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收帐款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处理后有剩余收益的,再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抵补后仍有剩余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特殊的,由市州地税局汇总,报省地税局研究解决。
  三、改制后涉及税收问题
  (一)改制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地税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改制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在3年内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税收服务方面
  (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方便高效的办税服务。采取面对面辅导、现场答疑等形式,引导和帮助企业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简化办税程序,对改制企业办税事宜特事特办,即报即批,为纳税人节约办税时间和成本。
  (二)进一步落实改制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对国有改制企业要逐户确定企业的具体联系分局、联系科室和联系人。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的政策法制部门要逐户建立国有改制企业简易档案。负责联系改制企业的税务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政策和国企改革政策,确保为改制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配合协调,主动开展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动为政府和企业出主意、提建议;要与经委、国资委等企业改革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日常联系,适时交换工作信息,搞好相关工作对接。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纳入全省改制名单的816户国有工业企业,由县(市区)地税机关核准执行;其他改制国有企业,需出具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州地税机关核准后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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