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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7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8
实施时间: 2005-7-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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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对个人(含个体)提供小额劳务服务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不需提供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代开发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统一的代开发票登记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票代开工作。
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也可分岗完成,否则,必须分岗完成。同时,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二)代开发票一律使用JTAIS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代开的发票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代开发票应征收的税种、税率应按统一标准依法征收,防止漏征税款和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
  (四)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劳务服务(或购资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五)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期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七)做好代开发票岗前培训。各市州局在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要做好岗前培训工作,作到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纳税服务周到。
  四、代开发票的基本程序
  (一)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档案资料留存。申请审批表填写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二)代开发票审核。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法身份证件和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向管辖地税务机关申请或通知其补正后办理。
  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对其发生的经营业务有异议,应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方能代开发票。
  (三)完税代开发票。对审核符合规定,由征收窗口开具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完税后,代开发票窗口方能代开发票。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
  代开发票业务涉及减免税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手续办理。
  (四)代开发票资料归档。对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包括:
  1.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接受劳务服务项目(或购资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修正:

上述法规 因如下原因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代开发票一律使用JTAIS开具”失效;《办法》附件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失效: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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