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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对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查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3-24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会计电算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635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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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并保证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合法、安全、准确、可靠,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雪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所有使用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账(以下简称替代手工记账)的独立核算会计单位。
  第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查范围包括凡依据会计原始数据或记账凭证输入,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数据处理,形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的所有会计核算的独立模块。
  第四条 各会计单位替代手王记账的审查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会计单位符合以下 件可以提出替代手工记账的申请。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2.配有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专用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员。
  3.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4.制定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人员的岗位分工、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5.制定了硬件、软件管理制度;
  6.制定了会计电算化后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查,最终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后出具的审查合格报告。
  (三)将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合格的报告抄送同级财税部门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其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申请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查指已具备全部甩账,即一个会计单位所设立的全部账簿,在账务处理模块中能够打印输出。包括日记账、分类账、总账等。
  部分甩账指使用除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会计核算模块打印输出一部分明细账。部分甩账可以不按第四 规定办理,待实现全部甩账时再提出申请审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单位使用经过财政部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按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完整的审查报告。
  对会计单位使用定点开发的专用会计核算软件或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要先按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进行模拟数据测试,并对测试结果出具评审报告。然后再按规定进行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替代手记账的审查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抄报市财政局一份备案。市财政局对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审查报告,有权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办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报告的内容:
  (一)测试大纲、模拟测试数据和测试结果;
  (二)对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意见;
  (三)对委托人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提出的改进意见和改进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查报告内容:
  (一)重点抽查最近三个月运行期间手工账簿与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账簿,并取得相一致的数据;
  (二)审查报告附有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样本;
  (三)审查报告附有会计单位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结合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审查报告中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已实现替代手工记账的会计单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发现会计电算化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应及时向会计单位提出书面改进意见。会计单位采纳改进意见并对会计核算软件作出重大修改,应向同级财税部门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通过,会计单位自行决定替代手工记账的,应按此规定补办审查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单位年终会计报告时发现会计单位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账簿、报表未经审查,应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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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7月20日
我是一位新手,刚到公司,他这原来的会计是兼职,我现在想建帐需要那些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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