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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8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6
实施时间: 2005-9-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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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做好新时期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对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思想,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当前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实行个体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要在加强税务管理员日常巡查的基础上,经常性组织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活动,坚持边清理、边整改,防止屡查屡漏现象的发生;各市州局要加强监督考核,将税务登记率的考核作为目标管理考核、执法监察、执法检查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征管档案。
  (二)加大对未达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供应发票,依法核定定额。同时,要加强个体税源动态监控分析,通过审核业户申报和税务机关定期巡查的方式,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税源变化情况。对发现达到起征点的业户要立即采取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此外,要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严厉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三)加强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
  进一步加大个体户建账力度,逐步扩大个体户查账征收比例,对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和未达起征点户,应建立收支凭据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并要求业户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四)加强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管理
  为防止一些个体工商户利用停歇业逃避纳税,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对停歇业纳税户的跟踪管理,采取日常巡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动态监控。在停歇业期间内,除税务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处,主管地税机关要不定期的组织复查。巡查和复查要做好记录,填写《停歇业纳税户月份巡(复)查登记表》(附件1),以备查验。
  (五)加强个体税源分析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分析原因。各地征管部门与计统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情况分析和资料上报工作,计统部门负责将每月个体税收收入情况提供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查找和分析增减变化原因,提出征管措施,并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天内,以电子文档方式上报省局。
  (六)加强重点税源的动态管理
  要加大个体大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力度,依法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大户和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一定数量的个体大户和集贸市场实行重点管理、重点服务、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
  自2005年起,各市州局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十位的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主要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总结上报省局(具体上报数据见附件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各市州局所报个体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十户的资料,再也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不得改报其他业户。
  三、积极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大力推行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阳光作业"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实行办税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税额调整、涉税工本费的收取、税收征管、投诉渠道和税务违章处理等工作全面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公开评定税负、公开税收政策实施、实行阳光稽查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积极实施提醒服务、建立健全纳税辅导、税务公告、监督制约、税法宣传等各项制度,努力在全系统做到政务公开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文件精神,县(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有利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角度,合理确定本县(市)区域内计算机核税的核定定额的参数和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个体大户和新办的规模较大的个体业户的参数、系数的确定,应当事先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和汇报。
  四、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要结合实际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依法简化办税程序时限、提高办税时效。同时要将涉及个体工商户工本费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未达起征点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要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社保等部门的配合,及时交换信息,互通情况,进一步提高征管信息共享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要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对共管户的税收征管工作,联合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税额。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等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以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省局将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矛盾的调查研究,研究和完善具体的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努力将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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