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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11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5-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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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做好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主体及任务和责任
  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即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通过自核、自报、自缴来完成。其主要任务是:由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份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算税款手续。纳税人对其自核自缴和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应当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都应依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算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亦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地税机关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职责及内部分工
  地税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统一部署、管理、监督、服务、总结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地税机关内部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县、市区局为政策法制科)负责制定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及安排部署、政策业务解答、汇缴工作总结和后续管理等组织指导工作;征收管理部门(包括分局、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汇算清缴工作任务的落实、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各项服务、受理审核(调查)纳税申报以及汇缴后纳税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实施等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对纳税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的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工作。
  四、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及纳税申报的时限
  (一)纳税人年度按月预缴的当年12月份税款,按季预缴的第四季度的税款,企业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5日以前进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7日前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纳税人因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及不可抗拒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拒结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之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本规程第五(五) 项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下一级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各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总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成员企业应根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在汇缴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本规程第五(五)项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凡应当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要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统一部署要求,并按照本规程第四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完成汇算清缴和报送纳税申报工作。
  (二)纳税人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的2月底前。逾期未办的,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三)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中遇有税收政策不清楚的事项,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或上级地税机关进行书面咨询,并按书面答复执行。
  (四)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如实、正确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保证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汇算清缴期间,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核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如实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及相关资料:
  1、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证明书;事业单位各类收支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地税机关取消审批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事项备案材料或相关证据材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涉税资料。
  (六)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本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七)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后,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款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请办理应退税款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等事项。
  (八)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书面申请,经有关地税机关批准后,即可执行。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发生等有关事宜,主管地税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纳税人应当执行。纳税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执行地税机关的决定,然后可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提出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十)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受委托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应负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法律责任不改变。
  六、地税机关在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程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按照上级部署要求,针对日常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汇算清缴的重点内容、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完成时限、注意事项和其他要求等,由征收管理科(分局、所)按照行业或税收管理区域召开纳税人法定代表及办税负责人大会,对汇算清缴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开展税法宣传和汇缴辅导。
  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之前,要对会计人员、办税人员集中进行一次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宣讲活动,使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掌握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要把涉及纳税调整以及当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税法与新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等作为重点,进行深入的宣传讲解。同时,针对汇算清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极易发生错误的事项和环节,进行具体辅导。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的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税收管理人员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正确解答纳税人随时提出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要深入到重点税源大户和会计核算及办税基础相对薄弱的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具体辅导,促进纳税人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三)受理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税前扣除申请事项。
  县(市、区)地税局接到主管地税机关报来的纳税人的延期纳税申报申请,应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并送达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申请、审批事项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核,并从受理之日起的10日内上报有关地税机关审批,有关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前或者从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人申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并分别送达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执行。对按规定不需要报经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但需要纳税人提供有关认定证据材料的,要告知并督促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列的完整资料。
  (四)受理审核纳税申报。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监控和及时反映纳税人应申报、已申报和未申报的情况。税收管理科(分局、所)应在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窗口)后台设立审核岗位,由税收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的重点是:纳税申报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事项、纳税调整事项、减免税事项、税前扣除大额项目和取消审批的备案项目。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存在计算错误或者有漏填项目、缺少附列资料或者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如发现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延伸核查的,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催报,逾期未申报的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组织应征税款入库,办理多征税款退库。
  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入库,对逾期未缴的,应向纳税人催缴并送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超过限期仍未缴纳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控制新欠发生。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确因特殊困难提出延期缴纳书面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要及时报送有关地税机关审批。
  对应退还给纳税人的多缴税款,要及时给纳税人办理退库手续。从上年征收税款中退库确有难度的,可在纳税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款等事项中予以抵退,应退税额较大的,可分期抵退。
  (六)进行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年度汇算清缴终结后,征收管理科(分局、所)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税款征缴情况,编制《所得税汇算清缴清册》;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市州地税局的总结报告应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地税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
  4、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七、汇算清缴的后续工作
  (一)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人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县(市、区)地税局要在对汇算清缴情况总体分析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纳税评估方案,确定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项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纳税评估工作开展起来,并作为全年的一项经常性主要工作。市州地税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进行。开展纳税评估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行税务检查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主要安排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进行。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日常征收管理掌握的实际情况、汇算清缴的实际情况、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确定本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专案稽查的对象,编制检查(稽查)工作计划,组织人力,落实任务,提出要求,切实搞好所得税检查工作。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偷漏税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必须全部在当年检查完毕,力争做到环节查深、项目查细、问题查实,结论正确,处理合法,税款足额入库。
  (三)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对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的分析、评估,通过对纳税情况的调查、检查,在全面掌握本地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摸清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做好对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或分类调整工作。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可以采用以下分类办法:
  1、按照企业的规模(包括年缴纳所得税额、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可分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2、按照企业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查帐征收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
  3、按照企业纳税信誉程度,可将纳税人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4、按照行业的特点和管理难点,可以划分为重点管理行业和一般管理行业。
  在按照上述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结合所管辖纳税人的数量、类型、行业、地域分布和企业组织形式等特征,做进一步细化分类。
  根据对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的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管理重点内容和方法。如对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应以管户为主,明确由专人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税源监管、挖掘税源潜力,发挥其对整体收入的拉动作用方面;对非重点纳税人主要以管事为主。在日常管理方面,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调查核实、审批工作以及已取消审批项目的事前备案事后审核确认等事项管理;在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主要环节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各地在对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管理目标细化、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所得税管理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纳税成本,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快实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七条第(三)项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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