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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6]4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5
实施时间: 2006-4-2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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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严密税源控管、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下半年的一项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目标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收到实效。
  二、税务登记证件(含外框)及换证工作宣传材料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其他配件。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国、地税共管户的基础信息比对工作,由各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与国税部门协调处理。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范围,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严禁只填《税务登记表》,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省局将登记率和换证率作为本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
  五、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协税护税作用。在换证工作中,要认真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吉林省组织机构信息卡",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为实现与同级技术监督部门互通互联,交换数据,信息共享做好准备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要将《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存档备查;对2006年1月1日-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换发新证,要将旧证收回,存档备查。
  七、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统一按《通知》要求的时限进行。《通知》中所列附件1至附件5,未随文一并转发,由省局统一安排部署;附件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由市州局负责填报(具体见本文附件1)。各市州局要在12月20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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