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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6]4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7
实施时间: 2006-4-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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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工作精神,进一步落实我省下放税收审批权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前仅限对以往税收征管中已纳入正常管理的减免税事项实施报批和备案管理。其中,备案资料暂不包括纳税人仅需做好准备待税务机关检查的项目。
  二、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应结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税收审批权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79号)的有关规定,到相应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即省、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三、有权税务机关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类减免税资料要认真审核,并当场告知纳税人资料是否齐备。对资料齐备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见附件1);对资料不齐备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受理人员应作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有权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资料后,应分类登记《涉税备案资料受理登记表》(见附件3)作为总台账和文书传递过程中的凭证。
  六、对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七、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八、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要在每年6月20日前汇总本地区减免税情况,向省局上报上年度减免税审批、备案情况和总结报告。
  九、《办法》对减免税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省局各税种管理处还将根据税种管理需要,具体制定各税种适用的减免税实施办法,有的已经制定下发过税种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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