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6]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5-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3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增值税企业的,对此项收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用热(电、气、水)等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对此项收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川国税函[2005] 2005/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 内国税函[2014] 2014/7/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 云国税发[2003] 2003/7/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 沈国税函[2004] 2004/12/3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 财税[2017]74号 2017/10/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摩托车经销行业增值税 鄂国税发[2006] 2007/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 甬国税函[2008] 2008/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桂国税函[2006] 2006/3/2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闽财税[2014]22 2014/6/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