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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6]11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
实施时间: 2006-9-1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5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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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执行,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新的政策后,以前月份多征的税款用年内后几个月应征税款不够抵退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办理退税,要保证2006年当年让企业享受到新的政策。
  二、做好政策减收因素的测算工作,要将政策减收情况测算表及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各地区要在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测算汇总情况报到省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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