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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7]8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8-14
实施时间: 2007-8-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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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通知如下: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先将总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非国债经营收入盈亏相抵,相抵后如还有亏损,再用国债利息收入抵补未抵补完的剩余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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