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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7]1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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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目前各市都设有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可不经过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即可取得税务登记证件,从而造成个别有特定目的纳税人利用虚假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在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工作中,查无下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扰。
  管理意见: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整顿税收秩序,凡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别情况处理:纳税人持有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调查核实报告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人员可直接将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给纳税人,并将实地调查核实报告留存,作为税务登记附送资料管理;纳税人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调查核实报告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人员按规定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后,不核发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定期转给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核实时,核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经实地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纳税人出具调查核实报告,不得将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给纳税人,不得核定税种及票种登记信息,其税务登记信息可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删除,但取得的税务登记资料需存档备查。
  (二)存在问题:《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对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换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没有明确,其他文件中也没有规定,而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是通过改变主管税务机关逃避法律责任。
  管理意见: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录入纳税人信息时,如果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与系统中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一致,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税务登记岗发现该信息提示后,应中止税务登记的办理,责令该纳税人到原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持原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方可继续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岗人员应恢复税务登记的办理;纳税人因此而造成登记期限超期的,可不予处罚,在此期间的应纳税款按零散税收处理。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又新设立登记的,该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一律降级认定。
  (三)存在问题:对于金融、电信、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等大型国有企业,其财务核算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在县及以下行政区划设有多级分支机构,但这些分支机构既不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又不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由其设在本市的总机构统一汇缴。
  管理意见:针对上述情况,其分机机构可不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由本市内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
  (四)存在问题:目前有部分企业(一般是老的国有、集体商贸企业,包括农资企业、供销社企业等)将其经营场所承包给个人经营,而有的承包者又从工商机关取得了营业执照,而其税收由原企业统一缴纳,或者有的含在承包费用中,发票由原企业统一领购,给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扰。
  管理意见:承包人取得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独立纳税;承包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发包人又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五)存在问题:对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照章征税;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文件中未对无证户纳税人的管理做详细规定,实际执行时,各地处理方法不一。
  管理意见:对于无证户,除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不向其发售发票外,其管理同有证户一样。但由于其涉税事项较单一,故综合征管软件提供了专门的操作模块。对无证户纳税人转非正常户或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操作程序和处理方式同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一样,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需通过“无证户管理”的相关模块来完成;无证户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关于明确非正常户管理的问题
  (一)关于非正常户注销问题
  存在问题:《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该条款实质是关于非正常户注销的规定,但应用哪种文书、履行哪些程序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
  管理意见: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属意见;发票管理部门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属意见;税种管理部门取消其取得的相关税务资格、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签属意见,由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注销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二)关于长期零申报纳税人转非正常户问题
  存在问题:通过对综合征管软件的申报征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约40%左右的小规模企业长期处于零申报状态。经调查,其原因多为停产、空壳企业,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注销。
  管理意见:停产、空壳的小规模纳税人已连续6个月以上申报收入为零的,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形成收入或所得的,经市局机关确定,可由市局统一报省局在数据库后台转为非正常户,从而减少零申报比例;对这部分非正常户,非经纳税人提请不得转为注销户;上述纳税人手中有结存发票的,应在上报省局前缴销发票,封存发票领购薄和税务登记证件,并做好登记台帐。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的,退还发票领购薄、税务登记证件,并统一在后台进行恢复。
  因长期零申报而转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由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归档,暂不录入CTAIS中;纳税人连续3个月申报销售收入为零的,发票审批发售岗不得向其发售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经局长审批后发售发票;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综合数据查询平台查询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纳税人清册,并及时反馈给发票审批发售岗。
  三、关于变更登记需明确的问题
  存在问题:纳税人变更登记注册类型,尤其是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会引起税种登记信息的变更,从而影响申报征收信息。
  管理意见:纳税人变更登记注册类型原则上需要做注销清算,变更登记注册类型实质上是企业的经济实体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企业本身也需要一次清算,除非新的资本构成就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联机构出资的;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纳税人发生变更登记,但不涉及税种类型变化的,不做注销清算,涉及税种类型变化的(一般情况下,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时,税种登记类型会发生变化),需要做注销清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做注销清算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原所得税税种进行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后,再做变更登记处理,相应做税种变更。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做注销清算,按一般的变更登记程序处理,并相应做税种登记变更。
  四、其他方面
  (一)存在问题: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设立、变更银行账户、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信息应当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录。但相关规定未得到彻底贯彻执行。
  管理意见:根据征管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应当将其账户、账号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报告的管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账户、账号情况的,应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应存入纳税人分户档案,并核实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相关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手工登录账号的,应当盖章。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其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应归入纳税人分户档案,以备查其设立银行账户情况。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在取得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将其银行账户、账号信息补登录到税务登记副本中。
  (二)存在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越来越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计算机软件如何备案一直困绕着税务机关。
  管理意见: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说明书应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简要的操作说明,根据该简要的操作说明,能够操作该软件系统。
  附件:非正常户注销审批表(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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