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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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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规范我省辖区内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完税凭证开具及纳税申报问题
  1、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人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其完税凭证。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适量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方便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2、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对自行完成的建安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和代扣缴分(转)包工程项目的税款,应分别填报《福建省地方税(费)纳税(费)申报表》和《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应分别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发票开具、取得问题
  1、为了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及加强税收管理,增设“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该发票适用于由总承包人代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该发票统一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代为开具。
  2、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应向建设单位(个人)开具“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3、建筑安装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窗口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1、属于建安工程第一道分(转)包工程项目的,分(转)包人要求开具“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票窗口根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的“计税金额”栏上载明款项金额开具发票,并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具”戳记。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不重复征收。
  2、分(转)包工程项目再分(转)包的,分(转)包人要求开具“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报送《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一式两份。报告单应先由分(转)包人径送总承包单位签注证明意见后再报送。
  3、发票窗口根据经总承包单位证明属实的《报告单》记载的业务内容,开具“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并在《报告单》上登记“开票记录”。发票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报告单》“项目合同金额”的,发票窗口应及时将 税务机关留存的《报告单》,移交管理部门备查。
  四、项目跟踪管理问题
  1、建安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建安工程项目台帐,加强工程项目缴税情况的跟踪管理。认真辅导和督促建安企业正确办理纳税申报,严格查处不报、少报应税收入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2、加强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的《报告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承包人的《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发票开具、税款入库、承包合同之间的比对和检查,对应扣未扣、已扣未缴、虚假报告等,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追补及处罚,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票单印制问题
  1、《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省和各设区市直属局、外税局及县、市(区)局印制(式样见附件2)。
  2、“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包工程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发票代码007(千元版、中文、三联)、008(万元版、中文、三联)、009(十万元版、中文、三联)、010(百万元版、中文、三联)。此发票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统一印制,比照建安统一发票的印制要求管理(票样见附件1)。

  附件:1、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略)
     2、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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