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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7]1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3
实施时间: 2007-7-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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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相应对省局的相关文件予以清理(见附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据规定做好相关税种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管理。

  附件:
  我省下发的与国税函〔2007〕629号文规定的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相应的文件

  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1、《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187号)
  2、《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税政三字[1991]8号)
  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贮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84号)
  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税政三[1992]32号)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1、取消《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174号)中转发的[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2、取消《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中转发的[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地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三年商品房未出售或未建成的,从第四年起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3、取消《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闽税政三字第10号)中转发的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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