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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建项目前期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2-2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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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费支出行为,建立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保证前期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们制定了《基建项目前期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基建项目前期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基建项目前期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前期费安排的合理性和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费是指安排用于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和重大建设规划及重点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三条 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
  (三)项目滚动资金;
  (四)其他资金。
  二、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前期费的安排和分配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在核准的支出预算内,根据前期工作进度下达前期费安排计划,对实行滚动制度的建设项目,前期费分配计划下达时应予明确。
  第五条 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前期预算造成影响必须作出调整,按原程序报批。
  第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或分月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合同(协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审核相关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国库处负责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前期费的拨付:
  (一)前期费安排计划不符合使用规定;
  (二)未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前期费;
  (四)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前期费使用不符合下达的安排计划所规定内容;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 前期费的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前期费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各项前期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重点前期建设项目、重大规划以及重点课题的实施。
  (二)注重绩效原则。前期费的使用应树立绩效财政理念,建立以支出绩效为依据的动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规范管理原则。前期费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滚动使用原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待确定投资主体、落实建设资金后,已安排前期费资金应予以收回,实行滚动使用制度。
  第十条 前期费滚动使用制度
  1、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前期费安排计划,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支出使用计划;
  2、前期费下达计划应明确使用单位、安排项目、资金额度、管理方式等内容,并按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实施计划,坚持“谁分配、谁负责、谁督收”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建立使用管理考核机制;
  3、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分配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应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符合有关政府服务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财政部门负责前期费的专户管理和拨款审核,由国库处开设专户,建立有关台帐,能及时反映前期费资金的来源、拨付、上交(交回)等情况,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前期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等各项规定,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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