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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财政统发工资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库[2004]77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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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单位:
  按照市财政局、市房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综[2002]286号)规定,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住房公积金补贴(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为简化财政拨款,更好的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工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财政统发工资项目,实行财政统一拨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及人员范围
  1、单位范围:为已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
  2、人员范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已纳入财政统发工资、并已经市房委办审批的人员(不含按规定已选择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人员)。
  二、有关操作程序
  1、单位填写《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申请汇总表》并报市房委办审批。2004年12月24日前,由各单位将市房委办批复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申请汇总表》报送市人事局(2004年7月1日之前审批的,需另提供7月1日后新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今后,遇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补贴额作相应调整;若单位招收新职工,应及时向市人事局报送由市房委办批复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申请汇总表》,并在第一次报送统发工资资料时一并托收以前月份补缴部分。
  2、市人事局将单位新职工数据录入统发工资数据系统--住房公积金补贴项目(原为房改补贴),并将统发工资数据传送至市会计核算中心、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3、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请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至统发工资代理银行。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收数据后,自动为单位新职工建立新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向统发工资代理银行托收,同时向单位出具有关收据。单位据此入帐。
  三、关于以前年度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事项
  2004年12月31日以前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部分仍由各单位参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解缴相关要求及程序,自行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在2004年12月底前办理完毕。补缴时随带补缴清册、补缴通知书、支票。
  四、已办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托收单位的处理
对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财政统发工资项目的单位,若其已办理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银行托收,请及时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系,注销该项托收。自2005年1月1日起,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转入统发工资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不在本通知所明确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的,其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仍按原办法操作,由单位自行申报解缴。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积金 财政 统发 通知
  抄送:市房委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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