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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基[2006]90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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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适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绩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各项制度改革要求,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计划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代建制、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概算,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资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遵循各类资金同比例配套的原则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会同建设资金计划主管部门在支出预算总额内,初步确定支出预算。
  第十条 按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资金计划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以及按规定程序调整、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为本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拨资金时应填写《财政资金请拨单》,并提供财政部门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首次申请资金的还应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前,拨付资金一般应控制在安排数的90%-95%范围内,余款待竣工决算审批后结清。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建设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补贴、津贴、奖金等,不得弄虚作假,套用、借用各种名义乱发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增购固定资产,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单独登记造册,待建设项目竣工,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移交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精简、有效”的原则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人数。需要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工资、奖金或各类补贴的人员,应经下列程序分别确认,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单位由董事会研究决定;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或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的单位,由领导小组或联络员会议研究决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变动,也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地现场的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人员补贴、生活、办公等各类费用应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若在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相关单位对各项资金的支付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核程序:
  (一)施工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填制工程计量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后,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格式见附件一),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二)设备、材料采购款:由供应商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三)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咨询费、应缴各专项费用以及其他应支付相关单位的款项:由项目单位填制《其他费用支付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填制,报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四)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于决算批复和项目保修期满后,由项目单位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填制,报项目单位审核签证。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支付费用审核签证的合法性,若发生多付、错付有关款项的问题,应相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项目单位财务人员应加强资金支付的审核,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或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予以退回,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未经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项目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实行财政全程跟踪的项目,设计变更还应经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若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否则财政部门对上述问题项目不予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应按不低于60%、不高于90%的比例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控制在85%以内,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补充规定“工程结算款项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代建、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减的投资,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销工程投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各类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全面完成,必要时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
  附件二:其他费用支付证书
  附件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相关附件:
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xls    
其他费用支付证书.xls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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