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6]82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3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50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营销员(包括非雇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区特殊的地理条件,区域经济运行成本较高,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因此对我区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50%。
  二、对保险营销员中的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仍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5]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 桂地税发[2002] 2002/9/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 2010/5/18
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上报流程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0] 2010/6/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 琼地税函[2008] 2008/9/3
对两个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合法性进行认 保监厅函[2010] 2010/3/11
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 保监中介[2006] 2006/7/6
关于调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方案报备程序的通知 保监中介[2008] 2008/8/1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浙地税发[2002] 2002/10/2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 穗地税函[2006] 2006/6/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 黑地税函[2006] 2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