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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价费[2002]1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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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联席会议《议事纪要》(199)期的决定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
  第一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条 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算。
  (三)建设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 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5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
  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 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到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予以免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各地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各地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按川委办[2001]4号文执行。专项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当地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不得挪作它用。省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人防重点城市的易地建设费,应加强宏观调控,按《四川省实施<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川人防[2001]103号)执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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