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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华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提2006年度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14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6
实施时间: 2007-3-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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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富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浙江华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管理费的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浙江华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收入总额的8.2‰并在不超过下列额度内向下列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1.嘉兴市港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8万元;
  2.嘉兴市华庭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20万元;
  3.嘉兴市港澳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  73万元;
  4.浙江华庭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82万元;
  5.浙江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21万元。

   上述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提而不交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浙江华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度提取的管理费,按规定使用后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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