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计提2006年度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5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余杭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报告》(物产元通财字〔2006〕79号),要求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按销售收入的2.5‰并在不超过下列额度内向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1.浙江元通物流有限公司    1.5万元;
  2.浙江元通汽车有限公司    210万元;
  3.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5万元;
  4.浙江元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3万元;
  5.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12.5万元;
  6.浙江福通汽车有限公司  72.5万元;
  7.浙江卡通汽车有限公司  32.5万元。
  上述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按规定使用后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诚通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 苏国税函[2004] 2004/4/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3年 鄂国税函[2003] 2003/12/1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提取2007年度管理 豫国税函[2008] 2008/1/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城区义务 闽价费[2012]23 2012/6/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浙地税函[2005] 2005/11/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 鄂国税函[2001] 2001/2/15
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发展银行提取管理费问 国税函[2002]72 2002/1/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 苏国税函[2004] 2004/3/8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 嘉财建[2006]43 2006/2/15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 鲁价费函[2011] 201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