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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计提2006年度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5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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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余杭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报告》(物产元通财字〔2006〕79号),要求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按销售收入的2.5‰并在不超过下列额度内向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1.浙江元通物流有限公司    1.5万元;
  2.浙江元通汽车有限公司    210万元;
  3.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5万元;
  4.浙江元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3万元;
  5.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12.5万元;
  6.浙江福通汽车有限公司  72.5万元;
  7.浙江卡通汽车有限公司  32.5万元。
  上述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按规定使用后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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