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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
实施时间: 2007-1-22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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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亲自参加有关业务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表明了总局领导对当前有关发票管理的高度重视,他的讲话分析了有关发票管理的现状,指出了当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必须把握的关键点,明确了必须强化的管理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对以往有关发票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现将谢旭人局长讲话印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谢旭人局长讲话印发到基层,要求每一个业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谢旭人局长讲话,组织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按要求执行,切实落实到有关工作中去。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已全面推行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并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先比对,后受理”的工作要求
  从文到之日起,所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均采取“上门申报,专窗受理”方式申报纳税。
  对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通知其改用上门申报方式,报送《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记录当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数据等资料。对从事联运业务、需按差额征税的,还要记录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告知申报表填报要求,即自开票纳税人要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2000版)的“计征依据”栏目反映与“公路运输—货运”、“水路运输—货运”相对应的应税收入;在“备注”栏目中反映与“公路运输—货运”、“水路运输—货运”相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已使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2006版)的,直接在与“公路运输—货运”、“水路运输—货运”相对应的“应税收入”、“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目中反映。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专门窗口受理货物运输业纳税申报。在省局统一开发的《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接口软件投入使用之前,暂时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票表比对”。即申报征收岗位专门受理货物运输业纳税申报的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应先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分别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与纳税人报送的当期纳税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以下比对:
  1、“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收入”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
  2、“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计”金额。
  符合上述逻辑关系的,可认定为“票表比对”相符,应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不符合上述逻辑关系的,则为“票表比对”不符,应对异常信息核实原因,加以改正。凡“票表比对”不符的、没有改正的,一律不得受理申报、不予返写税控盘监控数据,对异常情况按照国税发〔2006〕163号文件规定进行深入核实、处理,必要时及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时停止售票。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执行“先缴税、后开票”的工作要求
  主管地税机关和中介机构在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综合税费率征收相关税费外,还应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其它税费。在省局统一开发的《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与《货运税控系统》接口软件投入使用之前,可采取分步方式落实此要求。即先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或者《浙江省货物运输发票填开系统》开具未包括在综合税费率以内的相关税费的税票,再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开具按照综合税费率征收的税票及货运发票。
  (三)严格执行“先征税,后传输”的工作要求
  各地税分局(所)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下同。遇假顺延)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凡未征税(包括欠税)或还未受理纳税申报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一律不得上传比对。
  由于目前总局改用“县局-市局-省局”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上报确认方式,各县(市、区)局必须于每月19日前向各市局确认上报存根联信息,各市局汇总确认后于每月20日之前向省局上传存根联信息。
  三、严格履行审核检查的工作职责
  比对异常的新版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统计分析等工作的有关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一致,参见浙地税发[2005]19号、浙地税函[2005]360号、浙地税函[2005]457号文件。各地要按照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检查等工作职责。
  在检查核对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外地税务机关协查的比对异常货运发票时,必须有一定比例要由非原经手人进行核查,有一定比例要进行实地核查,切不能“走过场”。对核查结果必须由各市县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对外(上)反馈。
  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的统计分析工作应严格区分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从2007年起,各市、县(市、区)局在以电子方式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相关分析说明材料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纸质公文。
  请各市、县(市、区)局于2007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负责货运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等重新报送至“省局FTP/征管处/金波”。

  附件:

  谢旭人同志在部分地区增值税“四票”数据采集比对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
  (2006年12月26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部分地区增值税“四票”(指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凭证)数据采集比对情况汇报会,主要目的是总结前一时期“四票”采集比对情况,分析比对异常的具体原因,听取各地整改意见,研究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以及运输企业营业税管理的措施。刚才,大家介绍了各地“四票”数据采集比对情况,对出现异常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大家回去后对照存在的问题,尽快予以解决,并做到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努力把工作做好。对于会上大家提出一些需要总局进一步协调处理、统筹解决的问题,有关司局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下面,我围绕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以及大家提出的一些建议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四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全国增值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一半,增值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增值税管理,对于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总局认真总结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实践(包括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分别从制度层面、政策层面以及征管角度深入查找增值税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和强化管理的意见和措施。由于增值税制度改革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农产品加工、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需要统筹安排,因此,短时期内改革、调整工作还难以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现行增值税抵扣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寻求一个既能支持企业发展,又能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管理办法,一直是总局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
  这些年来,总局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先后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增值税管理的意见,包括基本的工作思路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法。加强增值税管理,总的要求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十六个字。这一方针涵盖了增值税管理的要点,真正落实到位必将带来积极的效果。根据总体要求,具体要抓好“一四六小”等关键工作。所谓“一”就是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所谓“四”就是“四票”管理,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其他抵扣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四类发票;所谓“六”就是与增值税相关联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管理系统和会计统计等信息系统;所谓“小”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这也是目前税收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现在的真票假开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渠道形成的,虚开的发票既包括专用发票,也包括相当数量的海关票,这些票虽然都是真票,且在海关交过税了,但是票面的品名、物资以及抵扣单位却被改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合,在小规模纳税人已使用后又进行第二次抵扣。因此,抓住了“一四六小”也就抓住了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增值税管理的“十六字”总体要求和抓好“一四六小”的工作思路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核心。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总局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具体办法。首先,从源头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了新办商贸企业和批发企业的认定条件,推行实施了辅导期管理制度,收到了良好效果。其次,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制定了包括“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网上申报处理以及“四票”清单管理的一些具体办法。第三,加强发票管理。将发票管理与申报纳税密切衔接,纳税人只有将上期的发票开具数据申报纳税后才能继续领购下期发票。通过这些措施,加强了增值税管理力度。加上从总局领导到各省局、市局领导都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狠抓贯彻落实,使增值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年来,增值税征收率不断提高,收入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是与加强管理密不可分的。
  同样,最近两年全国运输企业营业税的增长也很快,平均增幅在40%左右,有一部分省市征收效果更好些。这些增加的税款是从哪里来的?有运输业发展带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加强管理的结果。就是原来很多不征的、漏掉的税款,现在都被征进来了。为什么运输企业营业税增收效果这么明显?国、地税局之间协调配合、加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工商企业支付运输费用,可凭运输发票在缴纳增值税时抵扣进项税款。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托运时必然向运输企业索取发票,否则将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这就为我们加强运输企业营业税管理提供了一个有利手段。总局自2004年起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和营业税征管办法,既加强了国税机关增值税抵扣管理,又加强地税机关营业税管理,是一个双赢的办法。这两年地税征收运输企业营业税增长较快,而国税办理企业运输发票抵扣数额只有少量增长,其原因就是原先虚开虚抵的税款减少了。征管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是卓有成效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增值税征管中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些管理措施还没有贯彻落实到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有些地方基层税务机关不认真检查经交叉稽核清分的异常发票,长期发现不了企业偷骗税问题;有些地方基层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增值税申报时,不按“一窗式”管理规程进行审核,为不法企业虚开发票提供了机会;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不重视纳税评估和分析,甚至失职渎职,连续发生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大量虚开发票、骗抵税款和出口退税的案件,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一些不法分子公开邮寄张贴制售假发票的广告,申明其开具的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检查,不能抵扣税款不要开发票、卖发票的钱。这种情况也说明我们在税收管理包括以票控税、网络比对、异常发票检查等方面还存在漏洞,许多管理措施还没有落实。下面我举几个案例说明上述问题。
  第一个是四川某市的案例。该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发现一家企业近期抵扣的一张海关完税凭证是假票,之后延伸检查其近两三年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这两年里所有抵扣的130多张海关完税凭证全是假票。稽查部门查处了这个企业,这很好,但是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当地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我们已经建立了交叉稽核比对、异常发票检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为什么企业利用一百几十张假票在两年多时间里都能顺利抵扣税款,逃脱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特别是总局早已将这些比对异常发票清分到四川,要求检查原因,而当地税务局不认真核查,都说是正常。现经总局有关部门和省局进一步检查,发现这家企业严重的偷骗税问题之所以没有及时查处,就是因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不负责,在核查异常发票时,没有按总局规定仔细核对原始凭证,更没有深入实地检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就认为异常发票没有问题,造成该企业偷骗了两年税款,还大量对外虚开发票。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异常发票核查时工作马马虎虎,有的甚至失职、渎职。近年来总局稽查局汇总通报了各地查处的虚开发票案子,几乎都是用“四票”假抵扣,再对外虚开专用发票的。这些案件尽管都查处了,但是这些虚开发票案件相当一部分仍是根据举报检查的,经异常发票检查发现问题而移交的还不是很多。这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实施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进行表票比对,同时采集、上传和比对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发现异常发票清分各地检查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及时移交稽查。这一系列管理措施,应该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也是一个需要人机结合的管理过程。如果计算机挑出了异常发票,税务人员具体分析检查不认真,甚至失职渎职,最终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四川某市的这个案例,以及上面讲的根据举报查处的一些案子,对不法分子使用的假票在计算机交叉稽核时都已检分出来并下发当地税务机关检查,但是在这个重要环节没能发现问题,作为正常情况或技术差错轻易放过去了。
  第二个是辽宁某市的案例。这也是一个利用假海关票、运输票抵扣,对外虚开发票案子。从其他地方发现了假票,才协查到辽宁某市的。为什么当地税务局没有发现,原因是基层税务机关未能严格执行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时不进行表票比对,严格审核。具体讲一下这个案例:该户企业在申报纳税时,交给窗口工作人员一张损坏的所谓录有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的磁盘,窗口税务人员插盘后不能调取数据进行表票比对。纳税人解释说:“对不起,这个磁盘坏了,我下个月一定注意,这次让我申报就算了”。窗口税务人员轻信了企业的解释,同意企业申报,按其申报表填列数字计税,并准予其领购新的专用发票。如此连续多月的故伎重演,窗口工作人员居然都接受了申报,直到这个企业对外虚开的专用发票被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后才发现。我们说“一窗式”管理的核心要求,就是发挥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的功能,实施票表比对、审核进销项税额,即将税控IC卡记录的专用发票开票数与申报表中的专用发票销售数进行比对,将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数据、“四票”清单抵扣数据与申报表中的进项抵扣数进行比对。上述二方面比对是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需工作。对于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首先要审核其销项税额,然后审核其进项税额,再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结合减免税等因素,计算其应纳税额,最后开票缴款。“一窗式”管理规定了两个比对,实际上就是在审核销项和进项税额。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报送申报表、IC卡、“四票”清单等,税务人员审核申报时必须进行比对,不然就不能接受申报,而且要作异常检查。现在还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税银库联网,开展票、表、税比对。我们配置税控器具,管理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控税,因此必须“凭票计税、以票控税”。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窗式”管理之所以要一环紧扣一环地操作,是有其内在科学道理的。如果疏忽了某个操作环节就可能出现问题,就会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第三个是河北某县的案例。这是今年总局组织查处的一个大案,一个县的几十户皮毛加工企业利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抵扣,对外大量虚开专用发票,虚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连环案。这个案子暴露了当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一个不大的县近几年来办起了几百家从事皮毛加工企业,有的一个乡镇就有上百家,当地税务机关放松管理,未经认真审核就将这些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相当多的是“皮包”公司,大量供应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也十分松懈,不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不按规定进行税收经济分析和纳税评估,只要企业申报时缴一点税就敞开供应发票,根本不问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额和收购农产品数量是否正常,容忍这些企业大量虚开发票,结果造成下游企业利用假发票大量骗抵税款和出口退税。这一问题是怎么被发现的呢?去年底总局和省局接到举报,同时总局在分析各地区税收和出口退税变化情况时,发现河北枣强地区皮衣加工业异常增长,退税额大幅上升,销售大幅增加,完全是不合常规。在深入分析基础上,我局会同公安部联合组织稽查,最后查处了这个案件。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当地税务机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基层税务机关能依法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工作,就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偷骗税问题。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
  以上讲的几个案例虽然发生在某些地方,有的可能是个别的,但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这些都是在“四票”比对稽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另外,从目前查获的制售假发票的案子来看,其中有不少是用于抵扣的假发票,这也反映我们在增值税征管以及稽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法分子使用假发票无非有三种目的:一种是用于贪污,用假票报帐领取现金,其票面数额一般较小。再一种是用于偷逃企业所得税,就是多列成本。第三种就是用来骗抵增值税进项税款偷税,甚至进一步对外虚开发票。有一些制卖假发票(包括海关完税凭证)的不法分子,把可抵扣发票作为推销的主要票种,并且许诺购买方抵扣税款后再付款。这些假发票被不法分子申报抵扣后,有些被税务机关发现了,及时进行稽查处理,但也有一些假票没有发现,这些假票是如何通过税务机关检查的?计算机交叉稽核是能够检分出异常的,表现为缺联票或大头小尾票等,问题出现在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检查异常票原因时不认真而滑过去了。从这些案例反映出在“四票”异常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做好此项工作在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性。
  对“四票”抵扣进行审核检查是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和发现偷骗税的重要环节。实施“四票”清单管理是审核检查的重要措施。其中关键是前后三次比对检查,即在申报纳税审核时必须进行票表比对;然后由计算机网络进行交叉稽核(比对),检分出异常票;最后由基层税务机关对异常票进行分析检查并作处理。这三个环节都必须牢牢抓住,缺一不可。如果不认真检查经交叉稽核发现的异常发票,那么,我们的金税工程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从我们查处的一些偷骗税案件看,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一些关键的管理环节没有抓住。前面讲的几个比对和检查就是关键的环节,疏漏了一个环节就会出问题,把住了这些关口,这些偷骗税案件就不会发生,至少能及时发现查处。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高度重视“四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努力提高增值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人机结合”,加强“四票”异常检查工作
  为了加强对“四票”的审核管理,总局自2003年8月起全面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年底开始相继开发了“四票”稽核比对系统,通过纳税人报送清单信息、税务机关在审核申报时进行表票比对,审核进项税额,并逐级汇总上传总局,按月对纳税人申报抵扣“四票”进行稽核比对,对异常票再清分到各地进行实地检查。从二年来的情况看,该系统的运行为加强“四票”的抵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数据采集准确性不高、稽核比对时间滞后、异常票检查处理不扎实等,影响了稽核比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对现有“四票”稽核比对系统进行改进、完善外,关键的还是要发挥人的管理作用。大家知道,计算机系统能按程序筛选出疑点发票,但对异常的性质和具体原因等,计算机是难以识别的,需要依靠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异地协查、评估分析后才能确认问题。可见,基层税务机关检查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这一系列管理措施能不能发挥作用。所以,坚持人机结合,抓好异常发票检查、协查工作对于加强“四票”管理尤为重要。
  对异常发票的检查必须认真负责。在检查时,要注意向纳税人调查了解,查证第三方信息,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票异常有不同情况,要针对性检查处理:第一种属于纳税人填写或录入错误,对这类问题的处理,需要将纳税人的原始发票与清分下来的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如果确实是某项数据不一致,则将其改为正确的电子信息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再上传比对一次。第二种属于缺联发票,即纳税人提供的原始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与总局清分下传的信息完全一样,并未发现任何填写错误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引起高度警觉。这种缺联的原因,可能是开票(征税)方漏采漏传,也可能是假票,所以要一步开展核查。首先可利用现有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比较纳税情况,看看税负是否正常。进一步工作是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库存变化、资金流动等情况,对其生产规模、可能的销售量和投入产出关系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缺联发票,经当地检查,排除技术差错后,一般都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异地协查。第三种是大头小尾,即申报抵扣的税额大,开票交税方数额小。对这种异常票,在核对纳税人原始发票数据,排除录入技术差错,应认为有问题嫌疑,需作进一步核查和协查。只有这样区别不同情况,认真细致地检查,才能查找到问题。我讲这个问题,并非无的放矢。去年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时,发现有些税务人员检查异常发票比较粗,给纳税人打个电话查询一下,纳税人回复说不慎填错了,税务人员就将问题放过了,然后逐级将检查结果上报。这样检查是不行的。异常发票检查处理,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松懈不得。基层税务机关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对总局清分下去的异常发票信息要按规定认真地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对于纳税人填写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也要及时予以指出,明确法律责任,认真进行辅导,促其正确填写,减少杜绝错误。同时要广泛宣传,举一反三,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不断提高“四票”清单信息的录入准确性。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准确及时录入,传输清单电子信息,避免差错。对于银行传来的打印不清楚的海关税单,要及时向开具方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做好“四票”的稽核比对工作,既要运用计算机系统发现异常问题,又要切实抓好基层税务机关异常票检查处理工作。各省市税务局要重视这项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省级集中的有利条件开展经常性分析,指导基层开展工作。要通过上下结合、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四票”异常发票检查的工作水平。
  三、加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
  长期以来,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四票”抵扣管理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检查是比较困难。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是由一方开给另一方,可以找到上下游企业,能够进行发票交叉稽核,其增值税监控链条是完整的。对于这二票抵扣只要抓住“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的关键,加上税源监控,一般是可以加强管理的。但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情况就不同了。目前农民销售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农民交售农产品给企业也不开销售发票,而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作为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款。由于农产品是由千家万户的农民销售给企业的,无法要求农民向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在这个环节增值税链条中断了。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款的凭证只能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而这张发票是由加工企业开给农民的,也就是说,企业是拿自己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这就可能产生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而且很难通过发票比对去发现这种问题。近几年来,查处的一些偷骗税大要案,不少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这些企业都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大量偷税,甚至对外再虚开专用发票。针对这一问题,除了研究调整和优化农副产品抵扣政策外,如何在现有政策下加强管理就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近年来实践经验看,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最关键的就是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最主要的是把握两条:一是分析评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情况,控制其销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工艺较为简单、生产流程较短,通过对其设备配置、用人、用电、用水等情况分析评估,基本能够知道其年度、月度生产能力和销售可能性,也能够掌握季节性的销售变化;二是投入产出分析,就是评估其投入多少原材料能够生产多少产品。以上两方面分析评估都不能忽视。如果忽视了生产能力和销售情况的评估,即使进行了投入产出分析,也会出现大问题,因为仅仅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是看不清楚企业通过进销项“水涨船高”虚抵虚开发票问题的。企业进销项都虚增,投入产出比例未变,企业缴税也没增多少,但虚开发票大增,下游用其虚开的假票进行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就会大大增加。如果对生产能力和投入产出关系都进行评估,就可解决“水涨船高”的问题。发现企业销售增加超出了生产能力,就要进行深入检查,就能制止虚开销售发票。因此,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必须牢牢抓住这两条。纳税评估工作做好了,基本上不会出大的漏洞。在这方面,不少省都有一些经验,加强纳税评估后,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税额大幅度下降,成效明显。今年年初我在山东威海等地调研时,发现当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比较多,税款抵扣数额很大,企业税负明显偏低,就要求当地税务机关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在他们的努力下,普遍进行了评估检查,查补了大量税款。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因其收购发票抵扣的特殊性,管理比较困难,但是办法还是有的。主要办法就是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努力监控其销售和抵扣,与此同时,要积极运用其他办法,比如充分利用银行等第三方信息,在大宗农产品收购旺季派税务干部驻企业检查等,就会取得好的效果。
  四、认真做好运输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
  近年来,各地地税局根据总局要求,加强运输企业营业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地方税务机构管理还有差距,尤其是以票控税操作不符规程,工作没有落实,发票信息漏采率比较高。比如自开票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营业税时,窗口工作人员不进行票表比对,只是按照企业申报表计税。纳税人当月开出的运输发票信息则通过另外渠道传递,这些传给国税的发票清单是未经纳税申报比对过的。这样操作不符合总局要求,将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不仅不利于营业税征管,而且会产生虚开运输发票骗抵增值税的问题。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存在这类问题的要尽快改进。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规定,切实做好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工作。首先,要通过运输企业实地检查,准确认定自开票户、代开票户。要摸清辖区内运输企业车辆配置、经营情况、运输状况等基本情况。其次,对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实施“一窗式”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时,要比对申报表营业额与开票清单数额,做到以票计税。表票比对后再录入开票信息。申报期结束后汇总信息传给国税局。这里要强调一下,只有计税之后的发票信息才可传递给国税机关。要明确告知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营业税时需同时报送申报表、开具的运输发票清单及清单软盘等资料。窗口受理后要认真核对发票清单软盘里发票开具的数量是否与其填写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数量相一致。比对相符后即将发票信息录入计算机。不要申报窗口只管申报,发票录入由另外人员做,将一项工作人为地分成两个地方、两个人去做,既浪费人力、时间,又难以发挥申报审核功能。第三,要按照规定对运输企业代开发票及时足额征税,营业税加个人所得税等合计按6.6%征收,不能擅自降低税率。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监管,对确实有运输业务的才准予代开发票,而且要按其运输能力控制开票数量。不能不核情况,谁来要求开票都照开不误,防止虚开发票,给后续的增值税抵扣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第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尤其是自开票企业纳税评估,不仅要做到以票控制营业税,还要结合营业税评估所得税,要根据开票数额评估其营业收入,相应核算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将两者有机衔接起来,以取得更大的管理成效。这也是防止企业虚开运输发票的有效办法。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都要注意运用营业税征收信息。
  要努力降低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漏采率。目前漏采货物运输发票数据较多的地方,基本上都是申报窗口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的,也就是发票录入和申报纳税相互脱节,导致了货物运输发票数据漏采、错采。存在这个问题的地方,要尽快实行“一窗式”管理,这样漏采率就会降低。对于网上申报企业,应在网络传递申报表信息同时传递开票信息,地税机关接收后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再将发票信息传递给国税机关。通过采取这些措施,确保货物运输发票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和传递。
  今天占用了大家不少时间,所讲的这些意见,供大家一起讨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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