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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据实报送股东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7]2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9-26
实施时间: 2007-9-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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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我们在审查拟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原事务所股东变更材料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签名业务报告、虚假档案证明材料、股东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不实、注册会计师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复印涂改后的审计工作底稿,拟成立事务所内部股东互不相识、申请股东资格本人不知情等诸多情况。
  根据我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京会协[2006]140号)文件第四条 “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6个月内北京注协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申请材料。”的规定,从即日起如再发现类似问题,除按规定执行外,协会网站将公布出具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对上述行为希望各事务所负责人和每个会员都引以为戒,予以关注和警示,并对上网公示的股东资格在公示期内发现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及时向协会反映。
  诚信,是为人之本,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创业、守业、谋求发展、对外交往之本。和谐的企业首先必须是诚信的企业,对事务所而言,更是如此。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保持高速发展,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如果在事务所设立初期就弄虚作假,将会极大影响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笃行诚信,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应是每一位执业人员和机构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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