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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南宁至桂林等空调列车综合服务费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税函发[1994]3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4-4
实施时间: 1994-4-4
失效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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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柳州、桂林市税务局,南宁、玉林、柳州、桂林地区税务局,凭祥、崇左、宁明、扶绥、宾阳、贵港、玉林、陆川、鹿寨、来宾、永福县(市)税务局:
  关于南宁至桂林、南宁至湛江,湛江至桂林、南宁至凭祥间全列空调列车在基本票价之外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和解库问题,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铁路部门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对上述全列空调列车在基本票价之外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暂由柳州铁路局统一汇总向柳州市税务局缴纳,解入自治区金库。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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