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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二[8]字[1985]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5-6-6
实施时间: 1985-6-6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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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财政厅(85)财税二(8)字第25号文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问题,现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制镇”问题。“建制镇”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建制的镇。据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统计,我区目前共有“建制镇”二百六十二个。
  二、关于经批准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贷款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这种情况,仍应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税务总局(34)财税一字第210字号文件规定,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必须先足额入库,到规定还款期限,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因此,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时,应同时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经批准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还贷时,则不应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关于加成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如何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对纳税人加成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于对个体屠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财政厅(85)财税二(8)字第2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屠商实定额征税,作营业税解库,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关于对“双定”户超越“双定”地区经营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商贩,超越“双定”地区经营,由经营地征收营业税的,应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按纳税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关于区外业户到我区经营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区外业户(包括个人)到我区境内从事经营,按规定在我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按纳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关于查补一九八四年度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一九八五年度起征收。据此,对查补税款所属时期属于一九八五年度以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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