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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37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6-12-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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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顺利上线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区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就税款征收、发票和税收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开具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货运业防洪保安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如何征收与开具完税凭证的问题
  由于《系统》是全国统一开发和推广的软件,而“防洪保安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两费”)等是我区开征的费种,因此,《系统》上线之后,我区地税机关在为货运业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并征收相关税费时,无法应用《系统》征收,而自治区地税局也无法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完成《系统》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进行数据衔接的数据接口软件的开发。因此,在《系统》接口软件未完成开发之前,对货运业务收入征收“两费”和如何开具完税凭证的问题,各地应暂按以下方式操作:
  对某一纳税人,在《系统》中为其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同时,利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征收“防洪保安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在纳税人缴清“两费”之后,利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为其所缴的“两费”开具完税凭证。(同类问题,比照此方式操作)
  二、关于货运业纳税人在《系统》中开具多张发票,其完税凭证如何开具的问题
  由于实际工作中存在某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多张货运发票后要求对缴款总金额开具一张完税证的情况,但这在《系统》中无法体现与操作。对此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完善《系统》之前,各地暂按《系统》要求开具发票和完税证(即:一张发票开具一张完税证)。
  三、关于货运发票信息清单的采集、汇总和报送的问题
  (一)发票信息清单日采集和汇总。现行货运发票信息清单的采集和汇总工作,是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和《通用税务数据汇总软件》来处理完成;《系统》上线后,此项工作在《系统》后台管理模块中的“数据传送”中的“数据逐级确认上传”功能来实现,现行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和《通用税务数据汇总软件》停止使用。
  (二)数据确认和报送的时限。关于货运发票信息清单数据确认和报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的时限执行。各级税务机关每月须及时对当月接收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税务机关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货运发票信息清单进行确认,并自主管地税机关始逐级上传至自治区地税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项工作,对不按时在《系统》中确认和上传发票信息清单数据的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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