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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使用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17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2
实施时间: 2006-6-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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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地税系统部署推行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为在我区地税系统做好推行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关于“各省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自开票货运企业、代开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机关应在7月25日前购买到税控盘和传输盘”的要求,现就我区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购买数量统计填报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计填报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顺利运行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要求,每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每个代开票中介机构、地税机关用于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每台PC机都必须分别安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软件和税控盘/传输盘,才能顺利进行货运发票的开具、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传输及统计等工作。税控盘/传输盘的购置费用由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地税机关分别承担。为此,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一《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需求统计表》确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税务机关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数量及其用于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PC机配备台数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确保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在我区的顺利推行。
  其中“不能连接到三级网的代开票窗口(柜台)PC机配备数”中的“三级网”是指各市地税局到所属各县(市、区)地税局基于光纤连接组建的广域网,它是我区地税系统内部骨干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各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的各基层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布点,凡目前还不能实现与该县(市、区)地税局的三级网接点实现以光纤或其他方式(如VPN、电话拨号等)连接的,将不能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网络版开票软件,其布点的代开票窗口(柜台)的PC机配备数需要另行汇总统计,以便自治区地税局下一步统一研究我区地税系统四级网的建设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推广等问题。
  二、统计填报工作要求
  为确保我区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购买数量统计填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统计填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统计上报工作。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数据省级集中模式在我区地税系统布置推行的首个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组件之一。顺利推行这个系统,不仅有利于加大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力度,促进地税收入增长,而且事关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关注。同时,这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因此,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务必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且安排工作严谨细致、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以便确保统计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符合实际。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和确定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布点及PC机的配备数量问题。鉴于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布点事宜涉及我区地税系统网络建设的成本和征管力量的摆布等问题,全区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在准确统计目前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布点及PC机配备数量的前提下,根据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适当集中代开发票点和方便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办理申请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的原则,并至少预计到今年年底前的增减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和确定本地(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布点及每一个布点(柜台)的PC机配备数量,严格按照附件一所载内容,准确统计和填报有关数据。
  (三)全区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及时填制《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需求统计表》上报到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6月29日前,汇总填制《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需求统计表》[汇总表区分所属各县(市、区)地税局的上报数据反映],纸质文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并将电子文件上传到“FTP://151.16.16.9/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
  (四)未尽事宜或有不清楚之处,请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和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咨询,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下载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运输发票税控系统部署方案》有关信息。
  联系人:庞学东,联系电话:0771-5538036。
  邰阳,联系电话:0771-553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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