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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性基金缴交防洪保安费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事字[1997]6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10-21
实施时间: 1997-10-2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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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补充决定》(桂政发[1997] 59号)精神,现就政府性基金提取缴纳防洪保安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基金(收费、附加)性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都是防洪保安费缴纳义务人,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依法计提缴纳防洪保安费。
  二、基金性收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季结束后5日内,按季度收入总额3%计提防洪保安费,同时填制《防洪保安费专用缴款书(收据)》,预缴同级国库“020502”防洪保安费专户,年终统一汇算缴。各预缴单位在次年元月25日前填制《按预算外资金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预缴防洪保安费证明材料,报相应一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清算手续。
  三、按照基金性收入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对基金性收入缴纳防洪保安费实行分级管理。
  1、收入全额上缴自治区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以及地方分成50%留自治区的电办建设基金,自治区交通厅和区电力局是防洪保安费缴纳义务人,应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申报缴纳手续,按季预提,汇缴自治区国库防洪保安费专户,年终与区财政厅农业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年缴年清。
  2、收入部分上缴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各级基金征收机关是防洪保安费缴纳义务人,必须先计提防洪保安费,缴入同级国库防洪保安费专户后,再分成上缴,上缴后自治区不再重复计提缴纳。同级财政部门农业科(股)要按照各基金部门缴交情况,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进行年终清算。
  3、同级征收,同级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原则上是哪一级征收,由哪一级负责计提防洪保安费,汇缴同级国库防洪保安费专户。交通、公安、建设等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四、各级从政府性基金收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规定的分成比例,即30%上交自治区统筹安排。
  五、各级从政府性基金收入征收防洪保安费的时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应提未提的防洪保安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及时补提解缴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国库处
  广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
  关于防洪保安费入库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3日传真电报
  各二级分行国库科,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96)102号《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和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财税字(97)第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此款项征收纳入预算管理,基于此原则及有关限制条件,为确保防洪保安费及时、足额入库,经与财税部门协商,随增值税附征的防洪保安费由国税局单独填列税票缴库,随营业税附征的防洪保安费则同开一张税票缴库。鉴于防洪保安费的不同征收方式,该款项入库核算方法,分如下步骤进行:
  1.各级国库应在“0205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设增设“防洪保安费”专户。对单独开票征收的防洪保安费直接划入该户进行分户核算;
  2.对随营业税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应先随正税进入“0208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在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的“227.06其他杂项收入”过渡科目核算,随后报解到“0205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所的专户中,过渡科目当日应无余额;现区分库已修改有关业务核算程序,增加随征划转专户功能,以确保随营业税附征的防洪保安费帐务处理的完整、正确。
  3.对划入“0205地方财政库款”专户的防洪保安费款项,同级财政应于每月末的前一日将所收款项的30%部分以信汇方式汇至区分库“020504”帐户,收款单位为区财政厅;70%部分由财政开具“收入退还书”转入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的“防洪保安费”专户;
  4.各级国库在月末日收到的防洪保安费,可并入当地财政的存款户内,纳入预算内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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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防洪保安费征管工作的 桂地税发[1997] 1997/9/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 桂财农字[2000] 2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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