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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字[2000]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2
实施时间: 2000-6-2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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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当年退休的职工,当年是否还征收防洪保安费?
  答:应该征收。
  二、对缴纳防洪保安费的业户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何确定?
  答:业户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原则上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依据,但对业户的价外收入等应以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收入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对“双定”征收税款的业户,无帐或帐证不全,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何确定?
  答:由税务部门根据其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算核定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四、对个体屠商,如何计征防洪保安费?
  答:个体屠商由于其经营不固定,且税务机关计征税款是按次计征,因此,对屠商的防洪保安费计征可由国税部门依次按增值税税款推算其当次销售收入,按1‰计征。
  五、生产经营不足一年的业户,如何征防洪保安费?
  答:1、当年新开业的业户,因没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防洪保安费。
  2、当年注销的业户,应在注销前,按照当年实际经营月份,以上年月平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缴清防洪保安费。
  六、2000年以前应缴未缴的防洪保安费是否还要补缴?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应该补缴,同时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按原政策标准计算。
  七、防洪保安费对工商企业单位按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是否存在重复征收问题?
  答: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因为上年已随税计征的是上年应缴的防洪保安费,而今年征收的依据是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是当年的防洪保安费。
  八、补缴2000年以前的防洪保安费及滞纳金,属中央驻桂单位的,应由何征收机关补征?
  答:补缴2000年以前防洪保安费及滞纳金,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2000年1月1日以后,中央驻桂单位应缴的防洪保安费,包括单位及个人应缴的防洪保安费均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中央驻桂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费时在缴款书备注栏中注明“中央驻桂单位”)。
  九、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未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的规定,而是继续按照原政策标准计征防洪保安费的,怎么办?
  答:一律按桂政发[2000]5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已按原标准征收了的,原则上不退回,但可抵作按新政策标准计算应缴的防洪保安费。
  十、同一单位既交纳营业税又交纳增值税,其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l、属中央驻桂单位,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2、对工商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不含中央驻桂单位,下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由地税局负责征收;3、对个别不能明确划分以谁为主的工商企业单位,由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十一、临时工、应聘工是否要缴纳防洪保安费?
  答:只要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其工资收入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不论临时工、应聘工,都应缴纳防洪保安费。
  十二、因防洪或水利工程需要,农民义务工“以资代劳”由哪个部门负责征管?
  答: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上划自治区后,其个人和单位的防洪保安费如何缴纳?
  答: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汇总后统一缴纳。
  十四、取消对预算外资金征收防洪保安费后,事业单位是否还需要缴纳防洪保安费?
  答:只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就应按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缴防洪保安费。
  十五、银行(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缴纳防洪保安费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
  答:应和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口径一致。
  十六、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项收入是否征收防洪保安费?
  答:应该征收。
  十七、驻桂人民银行系统如何缴纳防洪保安费?
  答:驻桂人民银行系统以地市中心支行为单位汇总向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缴纳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防洪保安费。
  十八、集团公司如何缴纳防洪保安费?
  答:应以集团为单位汇总缴纳。如下属单位或所控股的公司是独立法人的,以各单位原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为计缴防洪保安费的基数,不能按汇总对冲以后的收入作为计缴基数。
  十九、减免防洪保安费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何确定?
  答:l、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缴交人,应向主管的征收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文字说明。驻桂中央单位向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有关书面申请和文字说明,由专员办确定;非驻桂中央单位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交人,应向主管的征收机关提交减免防洪保安费书面申请和有关说明材料,然后由征收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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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防洪保安费征管工作的 桂地税发[1997] 1997/9/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性基金缴交防洪保安费具体 桂财农事字[199 1997/10/21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 2009/2/1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区外企业在我区取得收入征收防洪 桂财农函[2007] 2007/5/8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 2006/2/20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财农函[2006] 2006/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 黑政发[2014]8号 20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