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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工字[1996]第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6-18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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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有关单位,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财税政策,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至于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纳税问题,我区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2号文件执行,即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厂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7日  财工字[1996]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将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
  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单独反映。
  3、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三、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1、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四、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
  1、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3、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4、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五年内平均摊销。
  五、增加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投入,改进管理办法
  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在资金使用上,要改进管理办法,加大改革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2、改进技改贴息办法,将技改贴息直接贴给企业,并把技改贴息资金的使用与技术进步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重点用于新技术产业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老工业企业的转产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等社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合理确定贴息额度的期限,确保技改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
  3、建立科技三项费用预决算制度,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立项有预算,年终和项目竣工有决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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