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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
实施时间: 2007-7-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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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税系统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第三条 办税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严格依法是指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全面真实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所有涉税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时便捷就是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不搞繁文缛节和增加不必要的流程和程序。
  第四条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成立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形式、内容和时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使办税公开成为各级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部门以及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稽查局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税公开的内容、形式、流程和时限
  第七条 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必要时报上一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办税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采取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税场所设置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滚动播放、悬挂办税指南示意图和在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通过向纳税人制发文件、公告、文告、手册、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公开。
  (四)通过全省对外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五)通过地方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进行公开。
  (六)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进行公开。
  (七)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进行公开。
  (八)通过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省、市国税机关办税公开的内容,以通过对外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开为主。
  县(市、区)国税机关的办税公开,以在公开办税场所设置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悬挂办税指南示意图、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和向纳税人制发宣传材料等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进行。开通对外门户网站的,主要公开形式比照省省、市国税机关。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第十一条 凡具有相对稳定或经常性的办税公开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随时公开。
  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涉税结果认定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等事项;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等事项。
  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应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的安排部署下统一向纳税人公开;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在该事项生效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在本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公布。
  第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办税公开相关事项要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收集意见和建议、研究审查,主管部门按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公开的内容修订备案和组织公开”的程序实施公开。
  办税公开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强化责任,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增强公开的权威性。
  第十三条 办税公开的流程:
  办税公开事项应主动向纳税人公开,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依照纳税人申请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经省局统一规范后,由各市局按照省局部署指导、组织市局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局按照规定的方式由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一次性向纳税人公开。
  (二)阶段性和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首先由相关事项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办理意见,并在广泛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然后填制《公开办税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向相关领导、部门征求是否进行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做出是否允许公开的决定。对于不允许公开的事项,将申请退还申请部门;对于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由申请部门备案并委托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三)依照纳税人申请进行公开的事项,首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任何接收到纳税人申请的单位和部门均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填制《纳税人申请办税公开事项登记表》,将纳税人申请转交至相关申请事项的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收到转办的申请后提出公开办理意见,并在广泛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填制《公开办税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向相关领导、部门征求是否进行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做出是否允许公开的决定。对于不允许公开的事项,将申请退还申请部门,并责成该部门向纳税人做出解释说明;对于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由申请部门备案并委托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征求、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和完善后,方可正式向纳税人公布。
  第十五条 公开内容的主管部门在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向纳税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制定全省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规范、统一全省办税公开事项,安排部署全省办税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市、县(市、区)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和稽查局,具体负责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工作场所按照规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共计十四类五十三项办税公开事项)明确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所分管的办税公开事项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均负有向纳税人提供办税公开事项咨询的义务,同时负责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在公开办税场所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加强对办税公开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办税公开投诉受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社会各界群众或社团组织对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税公开工作方面存在下列问题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和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投诉:
  (一)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二)公开内容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公开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公开的;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而未公开的(后置);
  (七)办税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八)因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办税公开相关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投诉受理要坚持便民、高效、务实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反映市局机关或县(市、区)局机关的投诉由各市局监察室负责;反映各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厅、县(市、区)局稽查局的投诉由各县级局监察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市局监察室每年向省局监察室报告一次投诉受理情况;各县级局监察室每半年向市局监察室报告一次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受理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受理投诉责任人应当把有关投诉事项及时转交同级税务机关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在处理完毕后负责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于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投诉处理结果也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要按照受理-登记-呈阅-办理-反馈(匿名投诉除外)-归档进行处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承办人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提出办理意见,报有关领导阅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依照职责权限,实施分类办理。分类办理的形式主要分为自办、转办、联办三种。自办、联办的投诉,应在投诉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投诉经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转办投诉,承办单位和部门应在接到转办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三)署名投诉或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应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投诉受理机构做出的纠正问题、改进工作的决定或建议应及时、认真予以落实。
  第五章 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各级国税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违反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本级各部门、人员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行为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办税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l、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税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未公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认真清理权力事项,使本单位或部门执法事项统计不全面、不准确或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权力目录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执法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5、单位或部门发生权力事项没有及时公示或者发生权力事项没有按照要求向同级公开办税工作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备案的。
  (三)权力运行不规范
  l、行使未经上一级公开办税工作机构统一审核规范的行政权力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故意延长办理时间或搭车乱收费的;
  3、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导致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办税公开工作中,对于收到的各界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登记、处理并反馈的;
  3、不按公开办税工作机构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6、干扰阻碍办税公开投诉受理工作,拒不执行投诉受理机构的决定、建议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7、办税公开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做出的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权力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待岗。
  (四)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监察室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三十六条 实行违反办税公开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同级监察部门。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办税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为河北省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成立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研究部署办税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基础建设:按照要求完成办税公开触摸屏、公示栏和相关档案管理设施等硬件的配置;在纳税服务网站开辟办税公开栏目;认真贯彻落实办税公开运行、受理投诉、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成立办税公开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组织等。
  (三)办税公开运行。
  1、公开的内容经各级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范核准,所有应公开运行的事项全部进行公开,包括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
  2、公开的范围与要求涉及的范围相一致;
  3、公开的形式实用、便民、多样,传统载体与现代科技载体相结合,按规定设置办税公开工作专门网页运行系统;
  4、公开的时间与公开内容相一致,稳定性或经常性办税公开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或临时性办税公开内容随时公开。
  第四十条 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度,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组织考核
  1、日常考核50分,由各级国税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将检查和抽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二是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三是根据群众投诉组织调查。
  2、年度考核50分,年终由省、市、县(市、区)国税局逐级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统一量化考核。考核采取“听、谈、访、查、看”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考核单位办税公开工作情况汇报;谈,即召开不同类型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访,即走访基层,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民意;查,即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受理的投诉记录和调查结果等资料;看,即察看办税公开的载体、内容、办事流程等有关办税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考核评分标准。
  对于日常、年度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内容的每项扣2分。纳税人向各级国税机关进行的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2分。
  (三)档次评定。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在90分以上的)、达标(70-90分)、不达标(低于70分)。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领导审核后,报上一级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被评为办税公开工作优秀和先进档次的,予以表彰、奖励。被评为不达标档次的,取消该单位在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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