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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6]30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0-9
实施时间: 2006-10-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221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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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属林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结合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林业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林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标准由省财政统一征收,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以省、市、县(市、区)2:1:7的比例进行分配,专项用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项目。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项目细分以下五类:
  (一)宜林地造林;
  (二)迹地更新;
  (三)林分改造;
  (四)封山育林;
  (五)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上述项目的支出内容是:
  (一)宜林地造林类、迹地更新类、林分改造类以及封山育林类支出不得少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60%,其支出内容包括:
  1、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前期的调查规划设计;
  2、整地、造林、抚育:主要包括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的育苗、整地、造林和中幼龄林抚育,以及封山育林抚育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1、森林防火:主要包括森林火灾(火警)扑救,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购置,以及森林防火宣传等。
  2、病虫害防治:主要包括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救治。
  3、资源管护:主要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一类、二类调查,护林开支等。
  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和基建开支。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填报《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资金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报当地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
  (二)林业、财政部门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具体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联合逐级向省申报。
  省属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
  第九条  省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附项目申报资料,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下达市县的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下达省级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每年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发现有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森林植被费或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市、县同类项目,视整改情况考虑项目所在市、县以后年度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执行。市、县临时占用林地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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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mmg   2009年12月3日
不错,挺实用
mmg   2009年12月3日
我要的法规怎么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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