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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库[2006]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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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和《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6〕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省财政厅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对银行年度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综合考评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分别实施。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省财政厅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发放《××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附一)和《××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附二)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5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安全、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经办人员服务态度等;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性能,包括:功能的完备性、处理业务的时效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信息反馈的准确性。
  第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含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本级,下同)。省财政厅从代理财政授权支付的各家代理银行中以不低于其代理授权支付业务网点数30%的比例分别抽取预算单位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参与问卷调查的基层预算单位名称等有关事项函告一级预算单位,由省财政厅向一级预算单位发放调查问卷,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其被调查的基层预算单位转发函告及调查问卷。
  第十三条  《××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由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填报,《××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由参与问卷调查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填报。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的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将《××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和收集后的《××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至广东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是指省财政厅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省财政厅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通过其他监控手段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满分16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区分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每次扣1-2分。
  (二)未能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每次扣1-2分。
  (三)未能准确按照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每次扣2-4分。
  (四)未经省财政厅许可或违反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每次扣1-2分。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每次扣0.5-1分。
  (六)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每次扣2-4分。
  (七)未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每次扣0.5-1分。
  (八)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每次扣1-2分。加急业务指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支付的紧急程度需要代理银行立即办理的特别紧急支出。
  (九)未能按照《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每次扣0.5-1分。
  (十)代理银行无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每次扣2分。
  (十一)违反《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向预算单位收取垫付利息或汇划手续费的,每次扣1-2分。
  (十二)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区分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省财政厅国库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反馈电子信息对账的,每次扣1-2分。
  (二)未能妥善保管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单据、预留印鉴或其他相关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每次扣1-2分。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传递回单、报表和对账资料的,每次扣0.5-1分。
  (四)未经省财政厅许可,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信息的,每次扣1-2分。
  (五)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管理满分4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区分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省财政厅许可,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每次扣2-4分。
  (二)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或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每次扣2-4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 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每次扣1-2分。
  (二) 系统维护、开发或升级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每次扣2-4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10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无省分行的广州市分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综合考评各项具体指标权重计算方法见附三。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银行的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75分(含75分)为良,75—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八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如下:以75分为基准分,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代理银行的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综合考评得分为75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综合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上浮15%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60分以下的,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下浮15%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综合考评结果为省财政厅了解代理银行委托代理协议履行情况、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代理业务水平为优的代理银行通报表扬,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责令其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财政厅统一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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