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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6]49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2-21
实施时间: 2006-1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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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外事侨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5〕104号)的有关决定,以及省侨办、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2006年至2008年省级财政从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中央、省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以及从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实施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的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从2006年至2008年共安排9,900万元省专项补助资金,其中:省级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2,500万元;中央、省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中安排5,000万元。
  华侨农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一定要负起主体责任,相应安排资金,帮助归难侨实施危房改造,并适当安排项目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调查、规划、建档等业务支出。
  第四条 补助范围、对象
  省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对象为纳入《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的杨村、英红、大旺、潼湖、英德、黄陂、清远、消雪岭、大南山、普宁、陆丰、蕉岭、合成、大槐、海宴、岗美、奋勇17个困难华侨农场12,106户第一代归难侨危房改造。
  第五条 补助标准
  省对12,106户按每户8,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中纳入全省农村安居工程的6,000户,从省级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每户安排补助4,000元,另从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每户补助4,000元;对没有纳入农村安居工程的6,106户,从中央、省级华侨农场基建投资资金中每户补助8,000元。
  第六条 资金用途
  省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能具体落实到纳入补助范围的归难侨住房的建设与修缮改造,不能用于“三通一平”等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拨付
  省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程序逐级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委托有关侨区(镇)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一)在省级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由省侨办会同省扶贫办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二)在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由省侨办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在中央、省级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侨办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帐。对省下达的省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局以及有关侨区(镇)财政部门要专帐核算、专人负责。省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危房户安居工程,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实行定期结算制。县(市、区)级财政、侨务部门于每年底前对当年省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联合上报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结算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侨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当年有计划但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实行分配公示制。省侨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将全省归难侨危房改造建设计划任务及省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在有关部门的信息网上公开;市、县(市、区)财政局、侨办将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情况在所在华侨农场张榜公布,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查监督
  (一)各级财政、侨务、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要加强省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二)华侨农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侨务、财政、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对省批准危房改造计划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纠正,确保专款专用:
  1.不实行专帐管理,专人负责的;
  2.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实行专款专用的;
  3.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4.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年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由省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单位每年对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向全省通报,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和省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之一。
  (四)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省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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