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预[2007]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7-1-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的同时,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户资料请在收文后一周内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我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市及江门市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的专项资金(下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该专户视同国库存款户管理,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账户名称为“××市财政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省级财政安排的该项资金直接拨至各市专户。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直接或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乡防灾减灾工程和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以及政府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领域建设等方面。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由各市统筹安排使用,必须安排一部分用于县域发展(包括用于有关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欠发达地区各市县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利用贷款贴息等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有关单位和企业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带动本地区相关产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逐步缩小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差距。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每年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量化细化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目标)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申请总额、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和流向、资金使用效益、上年度核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等。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详细说明上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金额、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年初下达当年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前,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有关市上一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包括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申请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拨付是否及时、有无截留、挪用或侵占等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停止安排时本办法自行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沪财预[2016]16 2016/10/14